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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OPINION
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而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實施也有23年,重溫基本法的草擬過程和原意,對我們面對未來預計會愈趨嚴峻的政治局面會有一定幫助。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日前表示,基本法已經到了必須修改的時刻,而修改之前也應該在香港進行廣泛的諮詢和辯論。
像曾鈺成這樣的意見,過去也有不少人提過,而基本法本身就有修改機制,所以提出修改基本法也不是什麼政治不正確的建議。當然,如果中央真的要修改基本法,會否再搞一場大辯論,那是有商榷餘地。現屆政府剛上任時提出那個土地大辯論是一個非常有參考價值的反面教材,搞一場修改基本法大辯論,熱熱鬧鬧是可以肯定,但辯論之後,全無共識則是更為肯定!
目前香港的政治形勢陷於一個亂局,相信並無異議。但是否通過修改基本法,就可以由亂入治、安枕無憂?
在基本法頒布30周年的時刻,我們不妨回顧一下,基本法的價值和成就。基本法在1985年開始起草工作,1990年4月頒布,個人認為,其價值和功用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香港由英國管治到順利回歸;二是確保一個實施自由市場和資本主義的國際商業城市可以在社會主義的母體下仍然保持繁榮穩定、持續發展。如果以這兩個標準去衡量,基本法可以說是超額完成,盡滿人意。由滿意轉到不滿意,當下的政治亂局,尤其是過去大半年的社會動盪,是不是基本法,又或者任何法律可以自行解決呢?
基本法有9個章節160條條文,算是比較全面和複雜的法律文件,我們且用一個最簡單直接的例子去說明。縱火,一直以來都被視為非常嚴重的罪行,由其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已經可以說明。而縱火也是以事實和證據去判刑,不涉複雜又或者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觀點。但過去大半年,有多少次縱火事件?再去修改《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條有關縱火的法例有沒有幫助?可否全面禁絕有人在暴亂中縱火?當然不能!
不能的原因,並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有人甚至大量的群眾以身試法。要防止禁止,就只能以執法的手段和力度去解決。基本法由草擬到頒布再到落實執行,香港都有一股政治力量反抗,而反抗的手段,也愈來愈激進,愈來愈出位。最初雖然有政客撕毀和焚燒基本法,但仍然在基本法所規定的遊戲規則進行政治角力和抗爭,反對派仍然知其行止。因為基本法在設計時的原意,是盡量維持政治制度的延續性。香港在戰後30多年取得世界公認的成就,其政治框架和基礎,被當時社會認為應該保留下來,行政主導就是其中主要一項。行政主導只是一種管治精神,基本法條文內並無列出,而事實上,是否列出並不重要,因為最重要是體現在權力的佈置之上。行政主導,就是把權力集中一點,多放一點在行政部門,那就可以體現行政主導。而對行政部門的穩定性,中央再加上「任命」的一層,確保組成行政部門的組織骨幹在政治上是為中央可以接受的人選。在雙重保險之下,希望把政治風險盡量降低。
這一種政治制度設計,是盡量維持政治的穩定性之餘,又表達出對反對派的容忍和包容。中央政府對在政治處於主導地位的行政部門,保留「任命」的一層保險手段,但在立法部門就付之闕如,那變相就是把所有反對派政客的活動地盤局限在立法會。基本法設計之初的善良原意,是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又監察、又合作。但因為立法會成為了反對派的唯一政治陣地,反對派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搏鬥和攻擊,就漸漸演變成「立法」和「行政」的激烈鬥爭。隨著立法會的階段民主化進程,反對派在立法會的勢力進一步擴大。他們不斷以政治鬥爭手段,並鑽基本法的空子,去造成一些政治現實,去達到不斷地把立法會擴權,再去打擊行政部門的管治威信。我們所謂政治亂局,就是由此而起。
最初的政治亂局,還算有點譜。這個譜,就是基本法條文所作出權力佈置的譜。但到過去這大半年,這個譜也沒有了,反對力量的強攻猛打,已經是暴力革命的模樣。面對暴力革命,所有法律條文自身已經不管用,看看烏克蘭的顏色革命,法律管不管用?憲法管不管用?
基本法就算寫得多完善,但也不是用來應付暴力革命。不要說「23條」未經訂立,就算有國家安全法,反對力量不尊重,也一樣打個落花流水,直到奪權成功為止。烏克蘭又何嘗欠缺國家安全條例,國家安全部門也存在,奪權就是肉搏戰,光有法律又有何用!
個人不否認基本法有可容修改的地方,但在當下的政治環境,反對派會否接受對他們予以進一步限制的新增條文?不接受,又是街頭相見!所以修改基本法不能自動完全解決問題。基本法就算設計得千好萬好,但也不是自動萬能。要落實,就得靠管治意志,也就是肯勇敢面對政治挑戰的管治意志!
(作者按:文章為作者於今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頒布30年周年學術研討會」中發言改寫而成;該研討會由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香港法律研究中心主辦,香港紫荊研究院、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協辦。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