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道格拉斯‧赫德閣下致外交部長錢其琛閣下的書面信息(譯文)
(1990年1月18日)
香港總督已向我匯報了他上星期訪問北京的情況。我認為,訪問十分重要,因為它使雙方增進了對對方觀點的了解,尤其是有關政治發展問題上的觀點。此後,中國外交部又向英國使館轉達了進一步建議。阿倫‧唐納德爵士已告訴您的同事,我讚賞提出這些建議的積極精神,我認為這些建議比中國方面早先提出的建議前進了一步。阿倫爵士還告訴您如果可能的話,我希望能就一九九七年以前及其後的政治體制的發展問題達成諒解。我希望向您說清楚這一點。
我仔細考慮了您的建議,即:我們應該把一九九一年直接選舉的議席數目限制在十五個,作為交換,一九九七年你們將允許六十個席位的立法機構中的二十個(三分之一)議席由直接選舉產生,此後在一九九九年直接選舉的議席比例將增至百分之四十,二○○三年增至百分之五十。
此次香港之行,我非常清楚地感覺到,在香港大多數公共部門,包括很多工商業界部門都極力要求在一九九一年有二十個議席由直接選舉產生。我的印象是,如果不能做到這一點,一九九七年以前這段時間內英國在香港的權威將有遭到嚴重損害的危險。
如果不管香港社會大部分人士所明確表達的願望,我們仍決定在一九九一年採納較低的直選比例,我認為,唯一可行的辦法是在一九九七年有足夠的直選議席,而且此後的發展足以在香港獲得廣泛的支持。這樣,我們也許能夠消除人們因一九九一年不能有二十個直選議席而產生的失望。
中方建議二○○三年的直接選舉席位為百分之五十。我認為若該百分比屬於早些時候開始的穩步增加的百分比的一部分,則該建議可為香港輿論所接受。但我擔心中方關於一九九七年直選席位為二十個的建議不足以贏得支持。然而,倘若中方準備在一九九七年將直選席位增至二十四個(百分之四十),我認為基本法中關於政治發展的規定很可能在香港獲得支持,我們屆時將能積極支持這些規定。我們尤其將竭盡全力鼓勵持溫和意見的人士,包括工商界人士,在香港的政治生活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政府準備將一九九一年的直選席位限至十八個,將一九九五年的直選成員定為二十四名,英國議會中肯定有失望情緒,香港也會出現強烈的敵對反應,但是,按我概述的方法取得逐步、穩定的進展將使我能夠為此決定進行有力的辯護。
這項建議與貴國外交部一月十五日向我方提出的建議在本質上無甚大區別,稍微提高了一九九一年的起點,將中方建議一九九九年席位的數提前至一九九七年實現。但是我認為這些小變動在爭取香港支持方面,在確保英國從現在至一九九七年期間管理香港的能力不遭削弱方面將發揮關鍵性的作用。
如果你們希望基本法就設立大選舉團一事作出規定,並安排使選舉團的組成是開放的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那麼,我們希望我們雙方通過磋商在一九九五年創建選舉團,此年度為大選舉團選出者若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要求,其後即可成為第一屆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成員。根據基本法第二草案的規定,一九九五年立法機關的其他成員亦將成為第一屆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成員。同時我還認為,如欲使基本法中有關政治體制的條款在香港獲得支持,應採取香港習慣的方式進行選舉,這一點至關重要,我們需要的是保證立法機關的總體連續性。
我非常希望我們能在這一重要問題上達成協議。這對於確保香港的政治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這樣做將使我方能夠與貴方通力合作,共同建立一個能確保銜接和順利過渡的政治體制。如果我們能就這些問題達成協議,這將使我能夠訪問北京,與你們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並進而考慮英國首相在其致江澤民總書記的信中提出的關於改善中英關係的設想。
錢其琛外長就香港立法機構直選問題答覆英外交大臣赫德的信息
(1990年1月20日)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晨,外交部港澳辦主任陳滋英,緊急約見英駐華大使唐納德,請唐轉達錢外長給英國外交大臣赫德的信息,內中回答了赫德於一月十八日給錢外長的信息裏所提出的有關香港立法機構直選比例的反建議,全文如下:
錢外長感謝外交大臣赫德先生傳來的信息。他注意到了外交大臣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關心。外長相信只要以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重,並本曾使我們兩國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的互諒互讓精神行事,在我們之間就沒有甚麼解決不了的問題。正是本此精神,中方於一月十五日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提出了一項新建議,這是我們在此問題上所做的積極努力和重大讓步。考慮到各種因素,中方不能同意外交大臣閣下關於將一九九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機構直選部分比例定為百分之四十的建議。但是若英方同意中方在十五日建議中所提的一九九七年及其後各屆立法機構的直選部分比例(即:總數六十名,一九九七年佔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一九九九年佔百分之四十,二○○三年佔百分之五十),為了實現一九九七年前後政制上的銜接和政權轉移的平穩過渡,中方願意考慮英方把一九九一年立法局的直選議員從十五名增至十八名的想法。如中英雙方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將有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而且使我們兩國在恢復和發展相互關係的道路上邁出重要的一步。
英大使轉交英外交大臣赫德致錢外長信息
(1990年1月31日)
一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英大使唐納德見港澳辦主任陳滋英,請陳向錢其琛外長轉交英外交大臣赫德的以下信息:
感謝你一月二十日的信息,我仔細地作了研究。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雙方只要以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重,並本互諒互讓的精神行事,我們之間的分歧是可以得到解決的。
我真誠希望就一九九七年以前和以後對香港最為合適的政治結構同你早日達成諒解。
對於你為了回答我們的關切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謝。
收到你的答覆後,我作了深入的思考。我也仔細地研究了我接到的香港對在廣州召開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提案的反應的報告。
我想中方也同我一樣清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會議產生的結果在香港引起了真正的失望。
一直在努力謀求合理共識的香港溫和派人士正在作出十分強烈的反應。因此,我們面對這樣的情形,除非做很大的改動,否則,《基本法》中有關政治體制條款將得不到香港負責的輿論界的歡迎。這種情形對我們兩國政府來說都將成為嚴重的政治問題。《基本法》對香港人如何認識他們的未來將產生重大影響。從這點上說,政治體制條款尤為重要。倘若這些條款遭到廣泛批評,那麼,對海內外投資者的信心所產生的後果將是嚴重的。
我在一月十八日信中說過,我們之間的主要分歧在兩個領域:直選議席數目和一九九七年前後政制的銜接。
我們對直選議席的分歧不是很大,真正的問題是中方考慮的議席數目。我已解釋過,我們受到壓力,必須使一九九一年直選席位達到二十個。在一月十八日的信中,我說如果中方願在一九九七年提供直選二十四席(百分之四十),我們將同意把一九九一年直選議席限制在十八名(百分之三十)。我們將很難做到這一點,除非你們能把九七年的直選議席增加到二十個以上。
至於銜接,我有三點顧慮。首先是投票方式。香港人重視像現在立法局所採用的直截了當的方式。關於實施新的差額投票制度的報道已在香港,特別是在溫和及明智的輿論界,引起廣泛的關注。因為人們除了對新的投票方法不熟悉之外,還擔心這一方法會妨礙立法程序而不能產生任何相應的益處。第二,保證選舉立法局成員的任何大選舉團或選舉委員會應該是一個有充分代表性並以公開的方式組成的機構,我已在一月十八日的信息中強調了我們對這一問題的重視。我等待你的保證:中方的考慮也正是如此。同樣重要的是,應使香港人民清楚大選舉團的組成及章程的細節,以使他們對未來政治體制的性質感到放心。之後我們可以考慮在一九九五年作出類似的安排,從而保證連續性。這是我們雙方今後更加密切磋商的題目。
最後一點,我看到報告說基本法將有一新的條款,將立法局成員的外籍人士數字限制在總數的百分之十五,這在香港引起了關注,將給連續性設置嚴重障礙,也很難實施。
非常清楚的是,香港對一個有限的,如果是不斷增加的直選席位比例的立法局的理智看法的接受力將受到我已提到的投票和其他安排的嚴重影響。所以,我希望你認真關注這幾點。我願再次向你保證,想方設法依照聯合聲明以確保一九九七年順利過渡,這是英國政府的願望。我們想在《基本法》頒布時能公開支持它,並說服香港人支持信任它。但我不得不說,假如有關政治體制條款不做改變,那麼行政、立法兩局將會提出辭呈。他們正是我們維持香港有效政府所要依靠的人。在討論通過一九九一年選舉的必要立法問題上,我們將可能得不到立法局的合作。在這種情況下,在英國行政管轄下的未來幾年內,英國政府維持香港繁榮穩定的能力將遭受嚴重破壞。
我們應該相互合作以解決這些困難,這是至關重要的。我很清楚,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二月十二日召開全體會議之前,我們的時間不多了。因此我願意派遣我的一位高級官員麥若彬先生來北京就這些問題的細節進行討論。二月五日以後的那個星期,甚至你們認為有必要更早一些,他都可隨時來京赴會。
錢外長就香港政制問題回答英外交大臣一月三十一日的信息
(1990年2月3日)
二月三日傍晚,外交部港澳辦主任陳滋英緊急約見英國駐華大使唐納德,請唐轉達錢外長致英國外交大臣道格拉斯‧赫德的信息,內中回答了赫一月三十一日所提出的問題 。
錢外長信息全文如下:
感謝你一月三十一日通過唐納德大使轉來的信息。對你希望就香港的政制發展同我早日達成諒解,我表示讚賞。
遺憾的是英方在有關的具體建議上沒有作出任何讓步,不能不令我深感失望。中方一直誠懇地尋求在這個問題上同英方達成共識。不管是中國領導人給撒切爾首相的信,還是在會見柯利達特使和港督衛奕信時的談話,都闡明了中方的合情合理的立場。我的同事與港督的會談和我本人給你的信息中曾不止一次地作了重大讓步。但是,中方的誠意並未獲得英方應有的積極響應。在這種情況下,我看不到有甚麼再派人來北京進行磋商的必要。
正如外交大臣所知道的那樣,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即將召開會議,作出最後的決定。如果英方不能接受一月二十日我向你轉達的信息中所提出的建議,那麼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就只能按原方案作出決定。我想外交大臣非常清楚地了解,基本法的起草完全是中國的內部事務。
中國願意看到香港繼續保持穩定和繁榮,希望英方能夠作出正確的抉擇,以避免發生我們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唐納德大使就香港政制問題轉達英方的新信息
(1990年2月6日)
一九九○年二月六日上午,外交部港澳辦主任陳滋英應約緊急會見英駐華大使唐納德。唐請陳將他剛剛收到的來自倫敦的緊急信息報告錢外長,並將所附三份書面材料轉交中方基本法專家。
一、英方的信息全文如下:
(一)外交大臣已注意到錢外長最近信息中提出的各點並正給予緊急的考慮。
(二)外交大臣在一月十八日(應為二十三日-註)及一月三十一日的信息中提出了三個問題,如蒙能對中方的立場,作出緊急澄清以幫助外交大臣對這一問題的考慮,他將表示感激。這些問題是:大選舉團,表決程序,以及對立法機關成員的國籍限制。錢外長給外交大臣的答覆和陳(主任)的口頭說明中均未提及這些問題。在對一九九一年直選席位的數額及此後銜接的可能性做決定時,英國政府需要立即知道中國政府現在對一九九七年後政制的設想。
(三)英國政府對這三個方面的關注及建議將分別在三份書面材料中提出。
二、英方三個文件的內容提要
(一)關於立法會成員的中國國籍要求
英方要求澄清:如立法會中外籍候選人超過百分之十五,如何取捨;只在香港享有居住權的非華人永久性居民是否亦受此限制,英方認為此類人應視為香港人。
(二)立法機構的表決程序
英方提出: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五年不能採納受港人強烈反對的分組表決程序。
英方要求:中國政府保留去年二月公布的基本法草案中的第七十四條第二段(即:特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議員通過)。
(三)大選舉團或選舉委員會
英方提出:確保一九九七年順利移交的辦法是規定一九九五年當選的所有議員全部繼續工作到一九九九年。為此英方原則上接受選舉委員會方式,並將其介紹給一九九五年的立法機構。
英方提出選舉委員會應有四個組成成分,各佔四分之一,即:
1、工商、金融 、專業 、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等功能團體;
2、高級政治人物(包括行政、立法兩局前議員);
3、市政局和區議會成員;
4、各法定及諮詢委員會的代表。
三、三個書面材料全文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員的中國國籍要求
1、一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李後和魯平先生在北京會見港督時曾說,關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成員實行國籍限制的問題正在考慮之中。
2、據新聞報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制度專題小組已建議在基本法中加入一項條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成員應為長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的、不享有外國居住權的中國公民;長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住的非中國國民或者享有外國居住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也可以被選為立法機構成員,但不能超過立法機構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3、在香港,人們對這些建議的可行性深表懷疑。
英國政府希望下述意見將有助於中國政府對上述建議形成最後意見。
(1)盡管確有一些立法機構實行國籍限制,但香港立法局、市政局或區議會卻從未實行過此種限制;因此,如果一九九七年之後對香港立法機構成員實行國籍限制,勢必有悖於現在香港大家已經接受的做法。
(2)這種規定將限制立法機構吸收人才的範圍。
(3)這些規定也可能給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間立法機構成員的充分連續性造成嚴重的問題。
(4)如何執行擬議的百分之十五的規定,尚不明確。特別行政區的選舉法應對其程序作出詳細的規定。英國政府認為,這種法律規定必然是複雜而沒有伸縮性的。例如:如果外國籍或在外國享有居住權的獲勝候選人的總數超過了提出的上限,就難以決定應請哪位退出,以便符合百分之十五的規定,也難以決定,如何填補由此造成的空缺。
4、如果中方能澄清百分之十五是否包括只在香港享有居住權的非華人永久居民這個問題,英國政府將不勝感激。我們希望這不是中方的意圖,因為就「港人治港」的原則而言,這類人只能被視為港人。
(二)香港的憲制發展: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的表決程序
1、一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李後先生和魯平先生在北京會晤港督時解釋了中國政府關於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表決程序的意見。
2、據新聞報道,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政治制度專題小組在今年一月的會議上同意在基本法草案中加上一條有關分別計票的新條款,如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法案和議案應獲功能組別當選議員的簡單多數,以及直選議員和與會的選舉委員會的簡單多數,方可通過。如果政府提出的一項法案在上述的兩類與會議員的投票中都沒有獲得簡單多數,政府應修正此法案並再次提交立法會,付諸表決:此類法案需在全體與會議員中獲得簡單多數方能通過。」
3、這些新聞報道在香港引起了很多公眾批評。對擬議中的這種投票表決制度的批評集中在它將造成分裂和低效率。普遍感到關注的是,政治制度專題小組不顧當地人的強烈反對同意了這一建議。
4、英國政府謹就這一建議提出以下意見:
(1)分別計票將放慢立法的通過並影響辦事效率;
(2)根據提議的這一條款,如果一項政府法案在兩類委員的投票中都未能獲得多數票,就可在修正後再次提交,以獲得簡單多數的通過。最初的分別計票有何作用令人懷疑;
(3)如果基本法最後文本採納了這一條款,在香港會有人批評基本法起草人無視當地人的意見。這將對公眾對整個基本法的態度產生不良影響;
(4)英國政府無法在一九九五年採納當地人如此強烈反對的表決程序。
(5)英國政府提議,中國政府保留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基本法草案中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三)香港的憲制發展:大選舉團或選舉委員會
1、一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李後與魯平先生在北京會見香港總督時,就基本法中有關今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的章節的起草提出了中國政府的設想。他們說,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專家小組已經採納了關於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的一定比例將由一大選選舉團(GEC)或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建議。他們說這種方式將會使香港一些有名望但又不希望參加直接選舉的人經該機構的選舉在立法機關中發揮作用。他們還建議在一九九五年經雙方就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選舉程序進行磋商後,立法局的一些議員可通過此方式來選舉產生。英國政府對中國方就這一設想作出的解釋表示謝意。
2、英國政府認為:確保一九九七年順利移交的一個最理想的方法是規定一九九五年所有當選的立法局議員都應能繼續工作到一九九九年。為此,如果我們兩國政府能就為此選舉所作的令人滿意的安排達成諒解,我們將原則上願意同中國政府合作並將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方式介紹給一九九五年的立法機構。
3、我們認為有必要達成協議的一些主要方面:
(1)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及組成,每類成員的劃分及每類各成員的選舉。
(2)立法機構候選人的提名與選舉程序。
4、英國政府歡迎中國政府就這幾點發表詳細看法。就我們而言,我們相信以下原則能夠最好地構成建立一個立法機構選舉委員會的框架。
(1)鑒於選舉委員會的目標是選舉一部分立法機構的成員,它本身不應作為一個政府機構,一旦選舉立法機構成員的主要任務完成,它就應該停止活動。每一次新的選舉都將編制新的選舉名冊。
(2)選舉委員會的構成應盡量避免與選舉立法機構成員的其他組別的當選成員直接重複。
(3)選舉委員會應盡可能具有代表性。
(4)選舉委員會向立法機構提名候選人的程序應簡單、公開並在選舉法中作出規定。
(5)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5、注意到現有基本法草案所規定的其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英國政府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以便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作進一步的詳細討論:
(1)工業、商業和金融部門,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和宗教部門-百分之二十五。
(2)資深政治人物:包括前行政局議員,前立法局成員-百分之二十五。
(3)市政局和區議會的成員-百分之二十五。
(4)在《香港公務人員名冊》中列出的各法定及諮詢局和委員會的代表,(只包含那些非公務員性質的成員)百分之二十五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經驗豐富和名望高的人士組成,這就使立法機構能繼續得益於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士們的才能和經驗。
6、在香港現行政府制度中,沒有使用選舉委員會制度進行立法機構選舉的先例,所以預先確定選舉委員會的作用、組成及工作程序,在基本法中說明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中及時予以詳細規定,這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中國政府能夠就擬議中的制度的原則向香港人民作出保證(也許可以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召開全會或頒布基本法時這樣做),也將十分有利於促使人們接受該制度。
陳滋英向唐納德大使轉達中方對英方二月六日信息的答覆
(1990年2月8日)
一九九○年二月八日傍晚,外交部港澳辦主任陳滋英緊急約見英駐華大使唐納德,請唐向英方轉達中方對英方二月六日信息的答覆。中方答覆全文如下:
大使先生於二月六日代表英方向中方傳遞的信息,我已報告給錢外長,並將附來的三份書面材料轉給了我基本法專家。現在,我奉命答覆如下:
一、關於直接選舉的比例問題。中方早已明確表示,如英方承諾九一年香港立法局的地區直接選舉議席不超過十八席,中方可以考慮使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直選議席增至二十席。對此,中方希望英方以書面形式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大會前予以確認。否則,中方將按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已通過的十八席定案。
二、關於選舉委員會問題。中方同意英方在文件中所提的關於選舉委員會的五點原則。但對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比例,中方認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項所規定的成分和比例,因為附件一在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已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中方認為,上述成分和比例的規定是適當的,不宜再改。
三、關於分開計票問題。中方認為,此種表決方式有利於發揮立法會本身的制衡作用,從而保障香港各階層的普遍利益,對香港的穩定繁榮有好處。至於分開計票的具體方法將由最近召開的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中方認為,英方如不打算在九五年的香港立法局中實行分開計票的辦法,中方亦無意堅持此點。從九七年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開始實行此項表決辦法,對政制銜接並無影響。
四、關於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區立法會的席位限額問題,中方的立場早已十分明確,基本法必須對下列兩種人在特區立法會的席位數目加以限額規定:一種是外國人,即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另一種是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採取後一種人包括在內的措施,完全是由於英國單方面公布給予五萬個家庭以「完全的英國公民地位」所引起的。英方自稱在香港立法局沒有國籍限制的說法是與香港的歷史事實不符的。至於限額幅度,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將會作出決定。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道格拉斯‧赫德閣下給錢其琛外長閣下的信息 (譯文)
(1990年2月12日)
(一九九○年二月十二日英駐華大使唐納德將此件轉交外交部港澳辦陳滋英主任)
我現在有時間來充分考慮你二月三日的信息以及二月八日陳滋英先生按你的指示向愛倫‧唐納德爵士表明的幾點意見。
如你所知,我極為重視我們兩國政府就香港未來的政治制度達成諒解,重建相互信任的氣氛。過去,在這種氣氛裡,我們兩國政府曾共同為促進香港的穩定與繁榮而努力。我認識到中國政府也是本同樣的精神處理這個問題,並且為找到一條雙方滿意的前進道路進行了積極的努力。
在這一背景下,我現在準備就以下文字同中國政府確認一項諒解。如果《基本法》最後文本中規定香港特別行區立法機構中的直選席位在一九九七年為二十個,在一九九九年二十四席,在二○○三年三十席,英國政府準備將於一九九一年實行直選時把直選席位限制在十八席。
但是,從我前幾次給你的信中你可以看出,直接選舉席位的增長速度比許多香港人以及我們自己所期待的要慢。因此,我非常希望你看到一九九一年的立法機構進行運轉後會逐漸贊同我們的觀點,即:加速直接選舉議員的比例增長是可行的、也是理想的;希望經與你達成一致意見之後,於一九九五年適當增加直接選舉議員的比例,使直接選舉議員的比例有一個急劇的增長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以後繼續增長。在此基礎上,我提議在現階段我只想說,一九九五年的立法機構中直接選舉的議席不少於二十個。但是我可向你保證,英國政府將會繼續認識到保持一九九七年以前和一九九七年以後安排的連續性是有益的。
我在前幾次信中還提到另外一個繼續使我十分關注的問題。那就是你所考慮的分開計票的條款。香港人對這一條款反應很差,大多數人認為這一條款極易引起分裂且會造成行政管理上的低效率。我不得不說,如果保存這一條款,實難贊成《基本法》中有關政治制度的安排,盡管我們希望有這些安排。因此我強烈地敦促你不在《基本法》中列入有關分開計票的安排。這一點對香港輿論十分重要。
我原則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選舉委員會的安排。這一選舉委員會可於一九九五年成立。此項安排的詳細細節可由雙方在適當時間進行討論。同時,我希望你已同意的五項原則能在《基本法》中得到反映。
我仍然認為,你提出的對香港非中國籍或享有外國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中席位的限額,會給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間立法局全體議員的連續性造成困難,而該限額在現在的《基本法》草案中是一項重要的規定。如果你繼續認為有些限制極為重要的話,我希望你能考慮增加名額以減少這種風險。